(2017)赣019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招保、胡包公等与徐正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招保,胡包公,胡余妹,胡菜俄,徐正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382号原告:周招保(诉讼中死亡),女,1941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胡包公,男,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胡余妹,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胡菜俄,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徐正清,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主要负责人:杨晓迪。原告周招保、胡包公、胡余妹、胡菜俄诉被告徐正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招保于2017年4月13日死亡而被火化,原告及原告周招保的法定继承人胡包公、胡余妹、胡菜俄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及原告周招保的法定继承人胡包公、胡余妹、胡菜俄申请撤回起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及原告周招保的法定继承人胡包公、胡余妹、胡菜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8元,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胡包公、胡余妹、胡菜俄负担。审 判 长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万科斌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邹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