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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翟忠与靳立伟、石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忠,靳立伟,石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忠,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立伟,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阳曲县居民,住阳曲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志红,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阳曲县居民,住阳曲县。上诉人翟忠因与被上诉人靳立伟、石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忠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被上诉人靳立伟、石志红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二、发还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翟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玉根审判员  张军红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辛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