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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德阳东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富森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东力投资有限公司,德阳市富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德阳东力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市富森贸易有限公司德阳东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德阳市富森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03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另行协商余款履行方案。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桂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