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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鄢陵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海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82行初15号原告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金汇区金汇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朱俊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齐帆,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花都大道869号。委托代理人XX、袁俊勇,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海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文明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陈丙坤,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长刚,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鄢陵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许昌海拓置业有限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尚华雷人民陪审员  赵志宏人民陪审员  郭文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