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执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万相和与舒磊故意伤害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相和,舒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814号申请执行人:万相和,男,1954年8月2日出生,62岁,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舒磊,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24岁,汉族,住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万相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舒磊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8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舒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万相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舒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万相和赔偿款24000元,执行费26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逸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