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执恢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秀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秀燕,任铁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恢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钟楼大街88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1241-7。法定代表人李俊海,理事长。被执行人任秀燕,女,汉族,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执行人任铁君,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张家口市宣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任秀燕、任铁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新宙审 判 员 郭建霞人民陪审员 郝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史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