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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丽媛与被申请人徒康白、仁卓诉讼保全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媛,徒康白,仁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保126号申请人:张丽媛,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路二路民航局305楼3门2层3号,身份证号码:610104197010055723。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军、吕迎,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徒康白,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11号B区公寓,身份证号码:610528198206160012。被申请人:仁卓,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团结东路11号B区公寓,身份证号码:211224198201161088。申请人张丽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04民初305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仁卓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孟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