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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段某、毛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8号申请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毛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毛某自愿将位于龙脊镇摆岭村毛仁山组乔湾(地名)的2亩杉山约400棵杉树(经营期限为20年)折抵尚欠申请执行人段某的债务6000元,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8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英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