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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刑更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成荣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云0902刑更8号罪犯罗成荣,男,1990年7月9日出生于临沧市临翔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市临翔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了(2016)云090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罗成荣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罪犯罗成荣于2016年12月1日出车祸受伤,致左股骨中骨折,左侧胫骨平台关节面下骨折,左侧股骨下段内侧髁多发骨折,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及内侧半月板前后角、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左膝关节腔少量积液,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在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过程中,还未拆除石膏,尚未恢复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宜收监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现罪犯罗成荣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罗成荣收监执行。(收监执行期限从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审 判 长  李世俊审 判 员  郝 袁人民陪审员  陶其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纪德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