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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日本国株式会社TIX-IKS、安徽峥递阀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本国株式会社TIX-IKS,安徽峥递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执48号申请执行人:日本国株式会社TIX-IKS,住所地日本东京都品川区大崎一丁目2番4号。法定代表人:加藤八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峥递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淑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贸仲裁字第50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峥递阀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峥递阀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444765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文革审判员  江龙伟审判员  魏长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