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3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技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溪头村溪宝路,组织机构代码为79292025-0。法定代表人:张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勇,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莞市技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周勇119541.6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对申请人东莞市技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于2017年5月19日裁定准许,并作出了(2017)粤1972民初52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19日对被申请人周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账号为62×××19账户进行冻结,账户余额不足,实际冻结588.44元,未冻结118953.18元,查封期限为壹年,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现申请人东莞市技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勇保全强制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技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封系行使处分权,该申请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勇119541.62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