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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执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宏业超市有限公司与阳城县西河乡峪则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宏业超市有限公司,阳城县西河乡峪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宏业超市有限公司,地址:阳城县凤凰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卫海生,任经理。被执行人:阳城县西河乡峪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小军,任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宏业超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西河乡峪则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阳城县西河乡峪则村民委员会在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河支行开设的账户的存款40529元扣划至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40176元,交纳执行费353元,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