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4249周文德与王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德,王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4249号原告:周文德,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崴,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孟祥,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文德与被告王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德与被告王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葳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德撤回对被告王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周文德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