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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魏福财与张花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福财,张花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290号原告:魏福财,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花兰,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龙泽南路36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633649884。负责人:张金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莹,女,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46651037M。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原告魏福财与被告张花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魏福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福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福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福财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