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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5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519沈林根与李雪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林根,李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5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林根,男,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邵荣家,苏州市吴中区兴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雪娟,女,198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沈林根与李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