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大教与孙丽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大教,孙丽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124号原告:高大教,男,汉族,1997年9月28日出生,住郸城县。被告:孙丽梅,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高大教诉被告孙丽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大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后,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大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大教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舒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