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杨安泽实业有限公司与杨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杨安泽实业有限公司,杨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668号原告:安徽杨安泽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郑楼村金庄7号,组织机构代码35512763-3。法定代表人:张丽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杨飞,男,1971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安徽杨安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杨飞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长孟献蕴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