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与石涛、张成魏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石涛,张成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负责人高骏康。被执行人石涛。被执行人张成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与石涛、张成魏信用卡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开发西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553656.58元,案件执行费7838元。因被执行人石涛、张成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涛、张成魏的银行存款561494.5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远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