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丁兆宝、张彦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丁兆宝,张彦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253号原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何金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宝,该公司员工。被告:丁兆宝,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被告:张彦芹,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莒县。原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兆宝、张彦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俊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卢海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