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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29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小松,曹现玉,许守龙,孙钦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2927-2号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其军,律师,山东祺君律师事务所。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小松,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曹现玉,女,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许守龙,男,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孙钦佩,男,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小松、曹现玉、许守龙、孙钦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小松、曹现玉、许守龙、孙钦佩的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李小松、曹现玉、孙钦佩在莒南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共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或银行存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许守龙在莒南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受理费9800元,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广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维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兰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