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3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李代清与张补素、张高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清,张补素,张高生,张月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3民初221号原告李代清,农民,住和林县。被告张补素,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高生,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张月正,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代清诉被告张补素、张高生、张月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清、被告张补素、张高生、张月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代清诉称,2012年冬,我给一间房村民放羊,当时三被告是保证人,全年工资2万元,我的工资需供我吃喝,给付了我七千元,他们不管我生活,我放了半年,应给我一万元,尚欠3000元一直不给,因此起诉要求保证人给负责收回羊工钱3000元。被告张补素辩称,放一个羊是一头180元/年,不是原告所说的200元。被告张高生辩称,我们全村羊户已经给原告支付了7110元,羊工钱我们约定是按整年结算的,原告只放了半年,后半年我们全村羊户因此多支付了羊工钱40元/头/年。原告起诉我们没有道理,原告自己去向各羊户要羊工钱,因原告只放了半年淡季,我们多支付的羊工钱也应该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月正辩称,我们全村人雇佣原告放羊,当初约定原告放羊按整年结算,一年一结算,但是原告只放了半年。经审理查明,2012年冬,原告李代清经与被告张补素、张正正等村民商量,为被告所在的村子的村民放羊,约定放一只羊,一年工资是180元,期限为一年,年底结算,不时不误原告吃喝。商定后,原告李代清开始为巧什营镇前一间房村民放羊,放了半年。被告代表村民支付了原告7110元。因原告放在中途不再放羊,被告等村民另寻羊倌放羊,为此多支付了羊工钱,因原告违反约定,被告等村民不再给付原告剩余的2890元,具体哪位村民所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李代清在巧什营镇前一间房村为村民放羊,与被告及村民约定放羊期限为一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结果中途违约,导致村民拒付剩余款项,三被告未欠原告羊工钱2890元,具体哪位村民所欠,原告不能证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代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代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丁德明人民陪审员刘连英人民陪审员董团英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