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贤水与赖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贤水,赖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433号原告:马贤水,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黄先吉,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银华,女,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贤水与被告赖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贤水撤回对赖银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马贤水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佐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