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凤仙与仇国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仙,仇国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06号原告:孙凤仙。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亮,太原市小店区农科南路**号居民。被告:仇国庆,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号院居民。原告孙凤先与被告仇国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孙凤仙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凤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凤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凤仙负担。审 判 长 高 林审 判 员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冯 攀书 记 员 马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