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农小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3执109号移送执行部门:龙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农小花,女,国籍不明,1964年1月1日出生,无业,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移送执行申请农小花罚金一案,根据龙州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4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执行人农小花罚金2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国籍不明,无法对其进行财产查询,现被执行人还在监狱服刑,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苏 妮审判员 吕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农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