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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天水市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住天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3,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4,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水市,系张某2、张某3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5,汉族,教师,系张某2、张某3之女。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张某3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包新萍审判员  田东生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