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天水市秦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住天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3,住天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4,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水市,系张某2、张某3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5,汉族,教师,系张某2、张某3之女。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张某3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包新萍审判员 田东生审判员 王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