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牧仁与萨日娜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牧仁,萨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牧仁,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被执行人萨日娜,女,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申请执行人牧仁申请执行萨日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镶白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内2529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萨日娜履行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萨日娜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萨日娜名下财产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萨日娜在正镶白旗有稳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年6月开始,从被执行人萨日娜在正镶白旗工资中每月扣留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共计扣留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贰拾捌元柒角伍分整(36228.75元),扣完为止。其中扣留款项为:案件执行款16500元,利息19450元,申请执行费147.50元,案件受理费13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国 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