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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白伟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白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200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证件号码130984200010291537。被执行人:白伟娜,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证件号码130984198811144828。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白伟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人刘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1505元被执行人白伟娜应在继承王进龙遗产的份额内进行赔偿。现查明被执行人白伟娜没有王进龙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白伟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8343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1929元、执行费1152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另外通过调查被执行也没有继承王进龙遗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王进龙的遗产线索查无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兵权终结(2015)河执字第91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全利审判员张青山审判员巩向宏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兵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