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与方李伟、方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方李伟,方李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701号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清溪路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55126Y。负责人:黄威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莉,女,该公司员工,住址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勋丽,女,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方李伟,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方李洁,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审理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与被告方李伟、方李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60505****与被告方李伟无对应关系,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881020****与被告方李洁无对应关系。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起诉的被告方李伟身份信息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