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1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北京三一众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佟伟、Bardeur Francesa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一众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BardeurFrancesa,佟伟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3384号之一原告:北京三一众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万通新世界B座1801室。法定代表人:赵洪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甄铁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瑶,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BardeurFrancesa(巴尔得巴·弗朗西斯卡),女,1976年8月14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公民,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佟伟,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三一众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众和公司)与被告BardeurFrancesa(以下简称弗朗西斯卡)、佟伟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三一众和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佟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众和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一众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佟伟的起诉。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