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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7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海源阁酒业有限公司、潘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海源阁酒业有限公司,潘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7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海源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古运河西东昌路南鼎舜花园C区3号楼9、10号。法定代表人:李亮,经理。被执行人潘进,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进的银行存款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户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