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03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邦芹、XX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邦芹,XX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民初1545号申请人:韩邦芹,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XX高,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申请人XX高与被申请人韩邦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鲁1103财保200号民事裁定书,将申请人韩邦芹201401090***号售房合同记载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将XX高提供的担保财产即XX亮所有的房产(房权证号: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日岚国用2014第001***号)一处予以查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保全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已经调解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没有继续查封相关财产的必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韩邦芹所有的201401090***号售房合同记载的房产一套的查封。二、解除对XX亮所有的房产(房权证号:岚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日岚国用2014第001***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