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金波与张亚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波,张亚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422号原告:张金波,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张亚晶,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原告张金波与被告张亚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金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告张金波承担。审 判 长 李继军人民陪审员 谷亚杰人民陪审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