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78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金波与张亚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波,张亚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422号原告:张金波,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被告:张亚晶,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现住铁力市。原告张金波与被告张亚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金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0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原告张金波承担。审 判 长  李继军人民陪审员  谷亚杰人民陪审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