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学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学兵,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仪征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学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志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学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唐学兵醉酒后驾驶苏K×××××号正三轮摩托车,沿仪征市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G328国道南京入口处时,与同向左转弯武某驾驶的苏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唐学兵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唐学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学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武某、戴某等人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处理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学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唐学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唐学兵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学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大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练庆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