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和跃、谢士飞���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和跃,谢士飞,孟祥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和跃,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谢士飞,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执行人:孟祥狮,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48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和跃与被执行人谢士飞、孟祥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谢士飞、孟祥狮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20953.69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和跃,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士飞、孟祥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和跃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士飞、孟祥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谢士飞、孟祥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和跃发现被执行人谢士飞、孟祥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