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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冯德金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金,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3012号原告:冯德金,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黄俊钦,重庆市巴南区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李军,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冯德金诉被告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李军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驳回管辖权异议。2017年5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涂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冯德金及委托代理人黄俊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军经本院传票传唤,并经其他方式通知,仍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德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军支付原告货款41085元及利息;2.被告李军支付原告追欠款的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审理中,原告冯德金自愿放弃利息和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曾于2015年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兰美路15号附7号老顶坡门市经营电池,被告与原告相邻在此经营电动车,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电池,并于2015年4月2日出具欠条,欠条约定于2015年4月5日付清41085元,被告于2015年4月4日关闭门市,无法联系被告,故提出如前诉讼请求。被告李军未予答辩。原告冯德金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清单、营业执照等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冯德金系经营零售电动车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军在原告处购买电池后,手书供货清单一张,清单载明了被告李军购买不同型号电池数量、金额,以及被告李军所用总量为126085元。2015年4月2日,被告李军向原告冯德金出具两份欠条,涉本案欠条载明:今欠到冯德金41085元,4月5号全部付清,李军;另一份欠条金额为85000元,原告已另案起诉。原告冯德金当庭陈述并签定如实陈述保证书,供货清单和欠条均系李军亲自书写,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供货清单和欠条,足以佐证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在购货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冯德金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及其他请求,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尊重。需要说明的是,本院在对被告李军的送达过程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被告李军提供其送达地址,被告李军在电话中提供了xxx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xxx,随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该地址送送法律文书,被告李军指定人员签收后,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其在申请在留下的地址,可以视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但之后本院根据其提供的联系电话、地址以及管辖权异议申请中的地址分别邮寄送达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被告均予以拒收,联系电话也处于停机或关机状态,随后本院又通过短信方式告之其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对被告恶意拒收法律文书,妨碍诉讼推进的行为,本院已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法院专递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被告李军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德金货款41085元。二、驳回原告冯德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李军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时一并支付原告,本院不作清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王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