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何植三与何伟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植三,何伟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2153号原告:何植三,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莹,系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光,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新,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何植三与被告何伟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何植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植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植三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华审 判 员 沈慧玲人民陪审员 麦茵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