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平诉被告杨彬、毕玉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平,杨彬,毕玉杰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693号原告张晓平,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杨彬,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毕玉杰,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住虎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平诉被告杨彬、毕玉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辛海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