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马腾富申请执行邹振祥、邹云奇、贾丽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腾富,邹振祥,邹云奇,贾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马腾富,男,54岁。被执行人邹振祥,男,57岁。被执行人邹云奇,男,39岁。被执行人贾丽敏,女,44岁。马腾富申请执行邹振祥、邹云奇、贾丽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以(2015)集法执字第48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法恢复本案执行,并按照(2015)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邹振祥、邹云奇、贾丽敏已经全部履行(2015)集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嘉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