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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翁雯鑫、陈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雯鑫,陈帆,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雯鑫,女,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卢健,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帆,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被执行人:陈燕,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雯鑫和被执行人陈帆、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翁雯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帆、陈燕偿还本金900000元及利息72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陈帆、陈燕全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陈帆、陈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