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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岳茶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茶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377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茶英,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6日经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茶英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茶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岳茶英与女儿施某一起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东上渝亭69号振昌珠宝店内选购黄金项链,在挑选时岳茶英趁店员被害人黄某不注意,将一根重8.75克水波型女款黄金项链握在手中后盗走。回家后将黄金项链藏匿于一废弃房间里。2017年2月22日17时许民警根据视频线索在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镇三联村见山村白然村12号附1号民房内抓获被告人岳茶英,并缴获赃物黄金项链。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45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黄某对岳茶英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岳茶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报案笔录、辨认笔录和陈述、指认现场和赃物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贵金属饰品检测结果、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岳茶英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证人施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茶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450元黄金项链一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岳茶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其所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已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茶英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袁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