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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晓贤与庞洪有、逄志奔、梨树县喇嘛甸镇柳树营村村民委员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贤,庞洪有,逄志奔,梨树县喇嘛甸镇柳树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307号原告胡晓贤,女,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庞洪有,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逄志奔,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方会,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梨树县喇嘛甸镇柳树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占明,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贤诉被告庞洪有、逄志奔、第三人梨树县喇嘛甸镇柳树营村村民委员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贤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贤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