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建民、吴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民,吴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民,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吴旭,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陈建民与被执行人吴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旭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民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旭支付执行款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650元。2017年3月1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陈建民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建民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06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