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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春雷与刘西林、杨兴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雷,刘西林,杨兴敏,张娜,张雪瑶,南皮县鸿程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873号原告:李春雷,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冀州市。被告:刘西林,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被告:杨兴敏,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被告:张娜,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被告:张雪瑶,女,201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被告:南皮县鸿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南皮镇姚九卜泊盐路北。法定代表人:张海菊,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泊富路北侧泊富嘉园一幢一单元101号。原告李春雷与被告刘西��、杨兴敏、张娜、张雪瑶、南皮县鸿程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春雷于2016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雷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春雷负担。审判员  王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武晨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