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秀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277号原告: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李兴保,总经理。被告:张秀虎,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济南市。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毛心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和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