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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秀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2277号原告: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李兴保,总经理。被告:张秀虎,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济南市。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秀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计580元,由济南宇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毛心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谢和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