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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杨义军、胡卫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杨义军,胡卫锋,李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81民初1094号原告:吴建华,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告:杨义军,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身份情况系原告提供)。被告:胡卫锋,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身份情况系原告提供)。被告:李爱萍,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身份情况系原告提供)。原告吴建华与被告杨义军、胡卫锋、李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吴建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吴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