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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邓宇、李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邓宇,李金玲,黄健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1民初218-1号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柳堡路106号。负责人:罗雪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刚、周巧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宇,女,1977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告:李金玲,女,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告邓宇、李金玲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弼,男,197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告:黄健林,男,198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对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诉被告邓宇、李金玲、黄健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桂0221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页第1行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属笔误,应补正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炳远人民陪审员  周 璇人民陪审员  覃海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