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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胡法金与吴祥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法金,吴祥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331号原告:胡法金,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江,青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祥富,男,193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法金与被告吴祥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吴祥富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祥富名下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