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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821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1单元13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荣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拓、杨莉,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波,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