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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焦作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学良等与马龙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学良,马龙喜,牛林角,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653号原告:焦作市柏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沈富,经理。原告:王学良,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占全,焦作市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龙喜,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林角,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路东世博大厦西门16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1028号华融国际大厦二楼。负责人:任少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风光,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学良诉被告马龙喜、牛林角、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龙喜、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良撤回对被告马龙喜、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崔境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