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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平执民字第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慕照、倪裕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慕照,倪裕俊,黄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平执民字第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慕照,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林正俊,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裕俊,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黄建敏,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4)温平执民字第1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倪裕俊与案外人张爱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后洋小区Y幢171号房屋(房产证号01××78、01××98)。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倪裕俊与案外人张爱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后洋小区Y幢171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